金管會將全面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分階段要求設置審計委員會,預計106年前所有上市(櫃)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之金融業應均已設獨立董事,108年前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及公開發行股票之金融業應均已設置審計委員會。
過去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採分階段方式推動
1.於95年間首次將公開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與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50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列為強制設置獨立董事範圍對象
2.於100年再擴大至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
3.於102年2月底將95年強制設置獨立董事範圍公司列為首波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適用對象。
未來規劃擴大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設置範圍:
一、 獨立董事:採一次到位方式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於104年至106年間完成獨立董事之設置。
二、 審計委員會將分階段進行,並於106年時評估推動之狀況再行檢討後續全面實施之時程:
(一) 公開發行股票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未滿500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104至106年間完成審計委員會之設置。
(二) 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應於106至108年間完成審計委員會之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