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顧公司追求盈餘成長並連結績效的薪酬制度,或許很多企業還在摸索,有關薪資報酬委員會的運作也都持保留或觀望的態度。
寶僑(P&G)前董事長及執行長認為應以股權(equity)來酬庸執行長。執行長的整體薪酬應該強化執行長做為公司總管的職責,並提供誘因激勵他持續創造短、中、長期的公司價值。薪酬方案應讓他和公司利害與共,不只是他在任時,也在他退休後,因為對執行長貢獻度的最可靠評量標準,是看他交棒的過程是否順利,以及企業在他交棒後一、兩年的績效表現。因此,執行長退休給付方案中,股權應該占大部分。
設計適合吸引、激勵、留住高階人才的薪資制度是很重要的,彼得.杜拉克(Peter F. Drucker)曾提出一個知名論點:執行長的薪資,不該超過公司平均薪資的二十倍。哈佛商學院教授拉凱許.古拉納(Rakesh Khurana)指出,真正造成高層薪資出問題的,是公司愈來愈常從外部聘請執行長。以往執行長的薪資,是以他底下所有高階主管的薪資為比較基準,尤其是第二高職位的人。但在強調聘請外部明星的風潮下,現在是採用水平比較,也就是執行長的薪資,通常是和其他公司的執行長相比,導致薪酬水準上揚,與企業內其他層級主管的薪資脫離關係,董事會只能更依賴外部薪資顧問的建議。
薪酬現在要由董事會與薪酬委員會議決定,但在歐美各地,薪資投票權正甚囂塵上。薪資投票權是指股東對高層薪資提案的「諮詢」投票權(但無約束力),最初是在2003年,由英國明令規定的,近年來,澳洲、瑞典、挪威、西班牙、荷蘭也紛紛採用某種形式的薪資投票權。例如在2009年4月,蘋果公司的股東就在年會上要求不具約束力的薪資投票權,公司已經同意。其他科技公司擔心,外界會把矛頭從華爾街轉向矽谷,因此決定跟進。英特爾與惠普都宣布,未來在股東年會上,會讓股東針對薪資進行諮詢式投票。就連已明令規定股東有權對高層薪資發表意見的國家,也倍感壓力。6月,荷蘭皇家殼牌石油公司(Royal Dutch Shell)就碰上投資人反對薪資方案,但其實股東之前已同意公司的薪酬制度。
哈佛商學院的納拉雅南指出,對失望的股東來說,薪資投票權雖然可能有宣洩情緒的效果,但真正的問題在於,大家都把焦點放在高層薪資哪裡錯了,但對於該用什麼方式才正確,卻沒有共識。薪資方案的某些最佳實務逐漸受到外界注意。納拉雅南指出,家用品與保健用品全球製造商利潔時集團(Reckitt Benckiser Group),就是這樣的例子,1996年,他們徹底修訂全公司各層級的薪酬制度,因此提高了公司的績效,使營收與獲利多年都維持成長。他們把所有高階主管按績效計算的薪酬,和經濟附加價值連結在一起,衡量全公司、各事業線和部門內的淨銷售成長、稅後盈餘、淨營運資本。沒有員工是按個人績效領取紅利的。利潔時也有另一套完全獨立的長期獎勵計畫,每年根據位階與個人績效,發放股票與選擇權。在這項長期計畫中,每股盈餘成長是主要的績效衡量指標,每股盈餘必須在三年間成長30%,才能完全配發選擇權與股票。那個比例,遠比同業與整個產業的每股盈餘成長還高。
以上摘錄自哈佛商業評論全球繁體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