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細化了如下企業所得繳納內容: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核算,工資、職工福利費、職工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業務招待費、廣告費等稅前扣除、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範圍和標準;農林牧漁業項目的優惠政策,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優惠政策,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優惠政策,技術轉讓所得的優惠政策等的具體範圍和條件,以及小型微利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特別納稅調整的具體辦法和條件,以及企業所得稅稅收徵管的具體辦法等。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將於2008年1月1日同時施行。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將企業所得稅稅率從33%降到25%,而且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稅率為20%,對高新技術企業設定了15%的優惠稅率等,這些變化將帶來減稅的效果。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施行,還會帶來一些新問題。因新法施行法人所得稅,原在所在地納稅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改由其法人總機構匯總納稅,區域稅收收入與稅收來源背離的情況將趨於嚴重。可以預見的趨勢是,稅收收入將從不發達地區、邊遠地區向發達地區和中心城市轉移。新《企業所得稅法》第50條中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應當匯總計算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在現行企業所得稅下,總分支機構只要是“獨立核算”,便可就地納稅。實行法人所得稅後,以企業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作為獨立納稅的惟一標準。“獨立核算”與否,不再作為判定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