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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商在大陸 移轉定價優與劣 (2006-07-05)

台商透過「移轉定價」將利潤以外幣的形式留在海外,成為公司流動資金的一環,通常是為解決三個問題,像是支付海外費用就是常見理由,大陸目前仍實行嚴格外匯管制,造成台商要支付一些如參展、廣告等國外行銷、業務開發,或是海外派駐人員工資時,無法以人民幣換匯為美金直接由大陸匯出境外,在這種情況下,台商不得不在海外保留相當部分的外幣現金支付這些費用。

其次是台灣上市櫃公司由於生產線移往大陸,造成台灣公司轉型為採購、研發等非利潤單位,最後利潤幾乎來自大陸子公司,使得台灣上市公司利潤為長期投資利益呈現,故透過移轉定價方式,將台灣母公司的利潤轉變為主營業務收入。

最後是最常見、也是最多台商在大陸進行移轉定價的理由,就是規避大陸的企業所得稅。

不管是為了支付海外費用,或擔心上市櫃公司的利潤表現方式而進行移轉定價,可說是與現實妥協下不得不進行的規劃,如果是為避稅目的,台商應該再從以下幾種也可以達到節稅的手段,去思考自己在大陸到底有沒有必要進行移轉定價。移轉定價畢竟是種避稅行為,不是完全合法的節稅作法,還是存在相當的稅務風險。

除引用各種優惠政策外,如何合法增加費用來源,降低應納稅所得額,也是台商節稅規劃能否成功的關鍵。

台商在大陸可以「諮詢服務」的名義,向台灣母公司或其他境外第三方公司支付服務費,支付海外服務費時的稅率是8.3%(5%的營業稅及3.3%的預提所得稅)。

此外,增加公司費用的理由還有以前專欄曾分析過的權利金匯出,就是以商標、專利、專有技術為理由,支付海外權利金,如果是以權利金為理由向海外匯款時,要支付的稅率是14.5%(5%的營業稅及10%的預提所得稅,但營業稅是在繳完預提所得稅後的基礎上納稅)。

最後還有利用佣金,也是常見增加費用的合法理由,以佣金為名義匯出資金的最大好處是完全不需繳稅,佣金可分為明佣和暗佣兩種,明佣指的是有簽定合同並載明佣金支付條件,暗佣沒有任何書面文件。

根據外匯管理局規定,明佣在標的金額5%以下,或是暗佣在標的金額2%以下都不需要審批,但單筆佣金金額在1萬美元以上時,不管占標金額的百分比多少,都必須要經審批才能匯出。

台商如果是在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期,或是像上周分析,引用類似出口型企業或先進技術型企業,盈餘轉增資可以100%退稅的優惠政策時,或是像上面所說的既可以將人民幣換匯為外幣匯出,又可以合法增加費用以達到節稅的目的時,到底還要不要以移轉定價來作為在大陸長期避稅手段,實在是台商要深思的重點。 

本文轉載自經濟日報     作者:劉芳榮(富蘭德林事業群總經理)摘自網址www.myChinaBusines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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