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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陸盈餘股利稅務處理 (2006-06-28)

(本文作者 富蘭德林事業群 劉芳榮總經理,網址 www.myChinaBusiness.com)

盈餘和股利不同,在大陸,企業的收入扣除成本、費用,並繳完企業所得稅,再依據董事會決議提撥三金(企業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福利基金)後,剩下就是可分配利潤,也稱可分配盈餘。如果是上市公司,把可分配盈餘再除以全部股票數,就是通稱的股利。

大陸居民至今購買A股股票所獲得的股利,按中共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6月13日發布的「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通知」,是必須依「分配股利 × 50% × 20%」的計算公式課徵個人所得稅,但大陸居民個人資本利得(買賣股票的差價)至今仍不課稅。

另一方面,台商在大陸的公司購買A股股票,會有股票股利及股票買進賣出後的資本利得兩種稅務問題。股票股利部份,根據1991年執行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可以知道台資企業因購買大陸A股取得的股利不課稅,與台資企業在大陸境內直接轉投資另一企業所獲得的盈餘分配,也不課徵企業所得稅是相同道理,但如果台資企業因股票增值,賣掉股票後取得的資本利得,則按1997年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必須進入當年度的投資收益併進應納稅所得額中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務中,台資企業以購買A股股票作為投資標的案例並不多見,因此,台商最常面臨的不是股利問題,而是如何處理自己的稅後盈餘。稅後盈餘提撥三金後的可分配盈餘,可以直接匯出境外不須再納稅,這是依據上述1991年的外資企業所得稅法中,「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取得法源基礎。但台商要注意,有些人不透過境外公司投資大陸,而是以台灣居民個人身分設立大陸公司,這時,要特別注意1994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的課徵規定中,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和紅利(也就是分配盈餘),是「暫時」免徵個人所得稅,但從最近大陸官方不斷強化個人所得稅課稅力度,並修改很多課稅規定來看,外籍個人所取得的股息和股利要課稅將是必然趨勢,因此,台商在規劃投資大陸投資結構時,到底是用台灣個人,還是用境外公司或台灣公司成為境外投資方,必須將稅收政策變數納入考量。

關於台商利用盈餘轉投資其他企業或轉增資自己企業時,如果是「先進技術型企業」或 「出口型企業」,則可享受100%退回之前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果兩者都不是,則可以退回40%。重點是退回的稅款是屬於境外投資方而不屬於企業本身,所以退回的稅款不是進入「政府補貼」會計科目中,而是進入「應付帳款」的「應付境外股東」科目,這筆退稅款可以直接匯到境外也不需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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