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關係企業揭露更透明,金管會將推動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報表」關係人交易揭露原則,由原須持股達五○%以上之子公司才須編合併報表,回歸到公司法只要被具有控制能力的投資公司所控制的被投資公司就要合併揭露原則。 投資公司不宜因其為創投、共同基金、信託基金等類似個體,而不編製合併報表;子公司也不宜因營業性質不同於其他聯屬公司(母公司及所有子公司)而不編入合併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