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468號 為提升資訊透明度,股票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 股票審查準則第五條規定核准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自95年1月1日起公告申報 半年度合併財務報表,並依本會94年3月29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7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