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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師簽證服務委任契約書須按千分之一的稅率課徵印花稅 (2003-10-21)

會計師提供各項簽證服務,和企業或個人簽訂委任契約書,以往均未課徵印花稅。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會計師與企業或個人簽訂的簽證服務委任契約書,除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簽證外,均須按千 分之一的稅率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官員表示,會計師和公開發行公司簽訂財務簽證的委任契約 書,等於按照公認審計規則,替國家監督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而保障投資大眾,因此,不屬稅法定義的承攬契約,自應免稅。除了上述特例之外,會計師事務所和客戶簽訂的其餘簽證委任契約書,如所得稅簽證申報、融資簽證及其他財務簽證,均須依印花稅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的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每件均須按金額的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

台北市稅捐處官員也認為,印花稅屬於憑證稅,應按憑證所記載內容的性質,核定課徵或免除稅負,而會計師委任契約書的內容,不只是單純的事務處理,也包括一定工作的完成。會計師與客戶簽訂「財務報表查核委任契約書」,並不保證財務報表簽證的結果是「無保留意見」,而是保證簽證工作將如期完成,兼具承攬性質,自然屬於印花稅法中「承攬契據」的課徵範圍。

然而會計師業者表示,印花稅法所指的「承攬契據」,應專指承攬建築、製造及改造物品的契據,可稱為狹義的「承攬契據」。會計師受託執行財務報表查核等工作,對顧客來說為顧問性質,與客戶書立的委任契約書,應屬「委任書契」,而非「承攬契據」,依法自應免徵印花稅。財政部以解釋令將「委任書契」恢復課稅,似乎有違租稅法律主義。若財政部顧及地方財源,執意擴大印花稅課稅範圍,建議宜循修法途徑,而非僅以行政命令擴張解釋,避免後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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