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95年度健保費支出,在96年度報稅時將可全額扣除,不受2萬4千元保險費列舉扣除額上限的限制。新修正的所得稅法第17條部分條文,已經在95年6月14日由總統公布,增訂列舉扣除全民健康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也就是說納稅義務人在今(96)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保險費可以分為二部分計算:(1)健保費支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每人全年所繳健保費,全部都可以列報扣除沒有金額的限制;(2)其他保險費支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費、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