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解釋營利事業接受政府補助,依其獎勵情形而有不同之帳務處理方式,一、補助經費─應全額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二、補助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得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之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至所購建之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之設備,應依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提列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