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95.1.10台財稅字第09504500480號核釋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之適用規定。 一、營利事業之金融商品,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評價損益,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得列為當期損失外,不予認定。 二、上開所稱「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指營利事業之有價證券,依第34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7條等規定作會計科目重分類後,經歸類為流動資產項下「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流動」科目之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