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常質疑,已申報租賃所得,何以國稅局又核定補稅?茲特予說明常發生差異的下列三種情況: 一、房屋所有權人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租賃合約者,遇有中途解約之情事時,卻未辦理公證。 二、承租扣繳單位未確實填報扣繳憑單。 三、房屋實際上並非全部面積出租。 該局指出,稽徵機關每年依據房屋所有權人資料,與公司行號、獨資合夥企業等營利事業設籍之地址,或經法院、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租賃合約登記在案之資料勾稽,核定屋主租賃所得或核補差額租金。 該局說明,上揭情況大多係因扣繳單位開立扣繳憑單時,未按房屋所有權人持分比例填報所得人租賃所得,或憑單上房屋稅籍編號、租賃房屋座落地址誤填,造成國稅局無法勾稽到該筆所得,而逕行核定。例如甲君及乙君共有某一地址房屋且全部出租與丙公司,則該公司應按甲君及乙君持分比例及房屋地址,分別開立某甲及某乙之扣繳憑單,如公司在填報憑單時,正確填寫所得人資料,將可避免徵納雙方不必要之爭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稽徵機關核定之租賃所得有疑義時,可提供房屋所有權狀、租賃合約書、房屋未出租期間水電費收據、房屋使用狀況平面圖等資料,向所轄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辦理查對更正事宜。